党建工作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04     点击次数:108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促进学校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修订)、《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必须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团结带领本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凝心聚力、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为目标,以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创新党组织活动载体、活动方式为抓手,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为原则,创造性开展工作,为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等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教学学院和机关、后勤等二级单位的党建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二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
党员100人(不含学生党员,下同)以上的二级单位,设立二级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二级单位,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
二级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应当对所属部门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所属部门正式党员7人以上,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委员由该部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所属部门正式党员不足7人,设立党的支部,由该部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应当依据工作职能对应或基本对应原则设置党支部。教学学院的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学系设置;学生党支部可按院(系)或年级或专业设置,学生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班级学生党支部;机关、教辅、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可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工作部门联合组建党支部;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根据居住地和离退休前所在部门或单位情况设置。在一些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中根据需要及时设置临时党支部。凡是具备单独建立党支部条件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单位,要单独设置党支部。党支部规模一般不宜过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设立党小组。
第九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职数与委员党龄及委员会成员分工的规定。
二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总支委员会(含直属党的支部委员会)设置书记、副书记(兼任青年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5-7个职数;党的支部委员会设置书记、组织委员(兼纪检委员)、宣传委员(兼青年委员)等3个职数。
二级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委员应当有3年以上(含3年)党龄;党的总支委员会(含直属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应当有3年以上的党龄。
二级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委员会(含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含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应当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委员的分工应当由委员会会议商议,再报组织部审查、学校党委批准,由学校党委和组织部分别下文确定。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二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党建工作规划和党建工作年度计划,带领党员、干部落实党建工作规划和党建工作年度计划。
2.保证与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宣传与贯彻落实。与行政班子共同组织落实好每周的政治学习活动和业务学习活动(单周政治学习、双周业务学习),并做好会议或活动的记录工作。
3.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科技学院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湘科院党办字〔2015〕4号),通过党政联席会议与行政班子共同讨论研究和决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事项,支持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落实工作。
4.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管理党支部的党建与日常指导工作。
5.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青年教职员工和青年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6.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党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特别是党的先进性教育和党员、干部先进性体现的践行管理工作。
7.领导本单位的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促进桥梁纽带作用的绩效发挥。
8.制定并完善集体领导、党政会议、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勤政廉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考核评比、党内选举、班子学习、教育培训、谈心谈话、思想汇报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第十一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定期召开支委会,研究部署支部的党建工作,保证本部门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绩效完成。
2.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党总支的活动,定期开展党员每年一次的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会,建立党员示范岗,检查、督促、落实党员在各自岗位上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
3.突出党员和群众的主体地位,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服务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他们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在师生中深入开展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对党的认识,积极培养教育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建立培养、教育、培训档案,依标准、按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积极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对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的重要事项。
6.积极组织本支部党员参加党总支的党建活动,独立开展具有本支部特色的党建实践活动,创新党支部工作载体、工作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班级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与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总支的决议、决定,引领学院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取、健康成长,推动班级工作全面发展。
2.加强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学生以优异的成绩完成学习任务。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年级、学院或学校相关事务的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学生社团根据大学生特点开展工作。
4.积极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建立培养、教育、培训档案,按标准和程序做好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5.积极了解大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基层党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含直属党的支部委员会)书记的主要职责:
1.在本届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向本届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是本届委员会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召集本单位党的工作会议,布置、督促、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建工作组织员和党支部的工作;检查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领导本单位的党建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
4.负责本单位党、政、工、团、学等方面的关系协调,主动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商量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5.负责指导党支部的党建工作,负责党支部吸收新党员的资格审查安排工作,负责新党员的谈话工作。
6.有二级分党校的院(系)书记,负责分党校的日常管理和系列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二级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含直属党的支部委员会)副书记的主要职责:
1.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2.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策。如果书记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可代理履行书记工作职责。副书记是本届委员会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教学学院副书记,负责所在学院的学生党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本届委员会指定的分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含直属党的支部委员会)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届委员会的组织建设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2.负责党支部党员发展对象的硬性条件审查工作。
3.负责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预备党员转正和党员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办理以及本党组织的各类会议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4.负责本届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
5.负责党费的收缴与上交、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含直属党的支部委员会)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单位党建的宣传工作。
2.负责了解与掌握本单位党内外思想动态,向本总支委员会提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
3.负责党员、群众政治理论学习与党建实践活动的检查落实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4.负责本单位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有关信息登记和与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联系工作,指导、协助本单位民主党派与群众组织搞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含直属党的支部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了解、掌握和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学校纪律等方面情况,向总支委员会提出党员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廉洁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
2.负责受理与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和纪委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3.负责本单位受处分党员的帮助教育和改正错误的考察工作。
4.负责制定本单位有关保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调查分析有关泄密事故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有关情况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含直属党的支部委员会)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广大青年、入党积极分子与党员的法制与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青年党员干部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教育,做好政治安全与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参照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执行,即相应职务参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应条款之规定,相应履职。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支部书记全面履责,组织党员落实支部建设工作。
第五章  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含直属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必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二级党的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含直属党的支部委员会)换届前,必须召开委员会扩大会议,研究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并书面向学校党委请示;党的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到期换届时,必须向党的总支委员会书面请示。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条例》和学校党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选举实施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换届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要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原则,在上一届委员会反复酝酿的基础上,依据本细则第九条之规定提出本届委员会委员预备人选名单。预备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人的20%,经上而下与经下而上的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后,连同本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一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上一届委员会委员在党内认可度高的,可作为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必须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委员会。正式党员超过100人的,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具有广泛性原则确定;正式党员100人以下的,召开党员大会。大会由上一届委员会主持,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应当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才能开会和选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新一届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上届委员会书记主持,等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进行委员分工。二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党的支部委员会,将选举结果和分工意见,书面报告学校党委审批;党的支部委员会或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将选举结果和分工意见书面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六章  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教育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的学习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力促党员的政治理论与科学文化学习、专业技能与业务知识学习、党性修养与先进性修养的文化自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按管理权限编入党的支部,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环境,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党组织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向党员及时通报党内重要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湘科院党字〔2014〕19号)有关规定,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党校应当按照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的意见》(湘教工委发〔2014〕9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把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作为主要任务。
第七章  基层党组织的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要求抓好干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选拔评价推荐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本单位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应当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与选拔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班子后备干部的培养、考察、管理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落实人才强校、人才强院的发展战略,依据学校党委行政的人才工作决议、决定的具体要求和有关政策精神,通过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人才创造力发挥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八章  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应当根据学校党委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举措,落实到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行政系统和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应当突出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的学习教育活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为主线,融合“三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国情、法纪、师德、师风和优良校风、学风等内容的教育,提升师生员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素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
第三十七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并充分落实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实践工作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本单位或部门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实际,定期分析教职工、学生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第三十九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活动经费的管理。学校按教职工党员每年每人200元、学生党员100元的标准,提供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支持,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党委组织部每年依据全校师生党员数做出经费拨付预算,按全校党建经费总额的20%平均分配到各二级党总支(或党委),总额中的50%按二级党总支(或党委)的师生党员数划拨,总额中剩余的30%作为全校统筹的党建工作经费。各党总支(或党委)做好党支部党建年度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与管理,合理组织与安排党支部的党建活动,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章  基层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四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特别是教学学院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群团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特别是教学学院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应当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本单位代表团和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支持教职工代表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若在二级单位设立了党的委员会,属学校党委的二级党委。二级党的委员会所设立的党组织,其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