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
党员发展制度(2012年修正)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3-20     点击次数:357

总则:按照《关于转发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所规定条例执行。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为出发点,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或党小组在申请入党的同志中提名,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备案。
第三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些负有责任的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四条  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的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五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支部组织委员负责督促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且,每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两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后,在听取党支部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七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条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申请人入党后,应将大会决定按照有关要求填入入党申请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可延长预备期半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条  将党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讨论、表决的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体育系学生党支部
                                        2012年3月20日